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受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由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陆川县乌石镇坡子等7宗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和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名称、场所
(一)出让人:玉林市陆川县自然资源局。
(二)交易平台及场所: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路中段(地产集团办公大楼)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二、出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一)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301号)
1.采矿权名称: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建筑用花岗岩矿。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项目位置:陆川县沙坡镇秦镜村。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0.2823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2473684.60 | 37431840.70 | 6 | 2473188.06 | 37432392.93 |
2 | 2473608.95 | 37431994.76 | 7 | 2472950.15 | 37432168.21 |
3 | 2473608.30 | 37432099.64 | 8 | 2473177.88 | 37431882.07 |
4 | 2473633.05 | 37432146.19 | 9 | 2473544.12 | 37431733.33 |
5 | 2473383.31 | 37432318.84 | 10 | 2473619.20 | 37431754.25 |
5.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可采资源量2753.30万吨(1071.32万立方米),综合利用机制砂237.20万立方米(602.47万吨),建筑用砂可采资源量为114.52万立方米(180.95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389.17米至+178米。
9.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曾经设立过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
10.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150万吨/年。
11.出让期限: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20年(含基建期约1.6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1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424.5亩),实际土地租赁432亩,土地租金、地面附着物赔偿(补偿)、迁坟等费用总计为2366万元整;租赁期至2043年3月19日。土地租赁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之外其它土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上述租赁费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13.资产评估(不参与挂牌竞价):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建筑用花岗岩矿是为消除陆川县沙坡秦镜村文龙径长冲石场存在的半边山安全隐患基础上,经优化矿区范围而设立的一个采矿权,采矿权通过挂牌出让后,应由竞得人对原有陆川县沙坡秦镜村文龙径长冲石场的资产作出一次性补偿,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受原采矿权人的委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原有陆川县沙坡秦镜村文龙径长冲石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2169.3745万元(详见陆川县沙坡秦镜村文龙径长冲石场资产评估报告)。原有陆川县沙坡秦镜村文龙径长冲石场的资产评估总值不参与挂牌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补偿手续。
14.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47.4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用11.96万元,合计为161.36万元;上述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二)陆川县乌石镇坡子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302号)
1.采矿权名称:陆川县乌石镇坡子建筑用花岗岩矿。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项目位置: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0.9494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2453394.58 | 37429777.23 | 14 | 2454279.71 | 37428936.33 |
2 | 2453474.98 | 37430017.45 | 15 | 2454035.31 | 37428910.94 |
3 | 2453606.31 | 37430081.01 | 16 | 2453979.45 | 37429302.44 |
4 | 2453926.25 | 37429900.43 | 17 | 2453951.83 | 37429420.66 |
5 | 2453952.38 | 37429822.23 | 18 | 2453712.02 | 37429620.75 |
6 | 2454282.02 | 37429486.02 | 19 | 2453670.15 | 37429641.39 |
7 | 2454606.92 | 37429644.33 | 20 | 2453498.81 | 37429591.23 |
8 | 2455019.33 | 37429422.27 | 21 | 2453530.53 | 37429442.09 |
9 | 2454975.00 | 37428998.48 | 22 | 2453472.84 | 37429407.13 |
10 | 2454728.66 | 37428883.28 | 23 | 2453451.57 | 37429506.91 |
11 | 2454683.55 | 37428780.30 | 24 | 2453424.17 | 37429576.94 |
12 | 2454531.82 | 37428787.19 | 25 | 2453441.61 | 37429657.79 |
13 | 2454375.42 | 37428799.08 |
5.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可采资源量10112.44万吨(3845.03万立方米),综合利用机制砂712.08万立方米(1808.69万吨),建筑用砂可采资源量为641.63万立方米(994.53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378.39米至+130米。
9.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曾经设立过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
10.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368.20万吨/年。
11.出让期限: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29年(含基建期约1.5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1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乌石镇坡子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1424.10亩),实际土地租赁1424.14亩,土地租金、地面附着物赔偿(补偿)、迁坟等费用总计为12817.26万元整;租赁期至2053年3月19日。土地租赁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之外其它土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上述租赁费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13.资产评估(不参与挂牌竞价):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陆川县乌石镇坡子建筑用花岗岩矿是为消除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石岗石场存在的半边山安全隐患基础上,经优化矿区范围而设立的一个采矿权,采矿权通过挂牌出让后,应由竞得人对原有陆川县乌石镇坡子石岗石场的资产作出一次性补偿,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受原采矿权人的委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原有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石岗石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6037.1945万元(详见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石岗石场资产评估报告)。原有陆川县乌石镇坡子村石岗石场的资产评估总值不参与挂牌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补偿手续。
14.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等210.1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用11.98万元,,合计为224.08万元;上述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三)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帽子嶂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303号)
1.采矿权名称: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帽子嶂建筑用花岗岩矿。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项目位置: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0.6096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2436919.53 | 37424182.37 | 29 | 2436226.87 | 37424118.94 |
2 | 2436869.81 | 37424226.35 | 30 | 2436182.90 | 37424023.88 |
3 | 2437031.12 | 37424364.36 | 31 | 2436155.25 | 37424035.84 |
4 | 2437076.85 | 37424342.27 | 32 | 2436169.48 | 37424170.34 |
5 | 2437123.56 | 37424307.53 | 33 | 2436099.26 | 37424226.52 |
6 | 2437142.44 | 37424327.12 | 34 | 2435891.82 | 37424029.21 |
7 | 2437084.72 | 37424424.80 | 35 | 2435860.91 | 37424061.71 |
8 | 2436984.42 | 37424440.11 | 36 | 2435891.78 | 37424108.26 |
9 | 2436735.46 | 37424544.60 | 37 | 2435934.38 | 37424154.75 |
10 | 2436681.57 | 37424512.66 | 38 | 2436034.91 | 37424241.64 |
11 | 2436635.73 | 37424520.87 | 39 | 2436093.26 | 37424349.33 |
12 | 2436536.26 | 37424428.28 | 40 | 2436046.75 | 37424382.35 |
13 | 2436770.43 | 37424240.09 | 41 | 2436054.83 | 37424398.90 |
14 | 2436739.51 | 37424198.16 | 42 | 2436137.07 | 37424450.68 |
15 | 2436712.26 | 37424217.33 | 43 | 2436155.16 | 37424478.00 |
16 | 2436683.50 | 37424258.82 | 44 | 2436082.75 | 37424558.90 |
17 | 2436564.47 | 37424348.96 | 45 | 2436040.84 | 37424541.77 |
18 | 2436267.11 | 37424432.10 | 46 | 2435919.49 | 37424493.16 |
19 | 2436198.09 | 37424343.30 | 47 | 2435775.62 | 37424279.38 |
20 | 2436269.84 | 37424173.28 | 48 | 2435769.70 | 37424140.36 |
21 | 2436320.03 | 37424154.39 | 49 | 2435669.18 | 37424050.11 |
22 | 2436368.66 | 37424225.78 | 50 | 2435723.81 | 37423877.96 |
23 | 2436417.87 | 37424218.11 | 51 | 2435883.04 | 37423915.07 |
24 | 2436371.84 | 37424011.47 | 52 | 2436013.90 | 37423928.41 |
25 | 2436339.19 | 37424016.67 | 53 | 2436185.45 | 37423819.12 |
26 | 2436329.64 | 37424090.77 | 54 | 2436491.06 | 37423805.14 |
27 | 2436299.27 | 37424121.16 | 55 | 2436722.25 | 37423840.08 |
28 | 2436261.73 | 37424125.31 |
5.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可利用资源量551.41万立方米(1483.28万吨),综合利用建筑用砂可利用资源量为653.62万立方米(407.55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208.48米至+66米。
9.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曾经设立过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
10.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100万吨/年。
11.出让期限: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15年(含基建期约0.9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1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帽子嶂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0.6096平方公里(合914.4亩),实际土地租赁930亩,土地租金、地面附着物赔偿(补偿)、迁坟等费用总计为5176万元整;租赁期至2043年3月13日。土地租赁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之外其它土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上述租赁费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13.资产评估(不参与挂牌竞价):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帽子嶂建筑用花岗岩矿是为消除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礁背建筑用花岗岩矿存在的半边山安全隐患基础上,经优化矿区范围而设立的一个采矿权,采矿权通过挂牌出让后,应由竞得人对原有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礁背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资产作出一次性补偿,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受原采矿权人的委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原有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礁背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4311.693万元(详见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礁背建筑用花岗岩矿资产评估报告)。原有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礁背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资产评估总值不参与挂牌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补偿手续。
14.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14.9491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用11.97万元,合计为128.9191万元;上述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四)陆川县古城镇陆落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304号)
1.采矿权名称:陆川县古城镇陆落建筑用花岗岩矿。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项目位置:陆川县古城镇陆落村。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0.3641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2426611.949 | 37427886.408 | 11 | 2425611.130 | 37428925.350 |
2 | 2426751.336 | 37428231.389 | 12 | 2425533.130 | 37428867.350 |
3 | 2426646.100 | 37428277.951 | 13 | 2425757.130 | 37428552.350 |
4 | 2426427.183 | 37428336.399 | 14 | 2425793.601 | 37428580.859 |
5 | 2426373.930 | 37428322.591 | 15 | 2425972.363 | 37428352.176 |
6 | 2426283.208 | 37428315.371 | 16 | 2425971.262 | 37428209.420 |
7 | 2426134.755 | 37428399.951 | 17 | 2426022.678 | 37428184.169 |
8 | 2425971.821 | 37428504.237 | 18 | 2426165.773 | 37428133.521 |
9 | 2425836.699 | 37428655.195 | 19 | 2426218.144 | 37428024.671 |
10 | 2425757.033 | 37428948.249 | 20 | 2426280.723 | 37427807.394 |
5.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可采资源量735.65万立方米(1934.75万吨),综合利用水洗砂454.68万立方米(56.20万吨),机制砂238.84万立方米(604.27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215米至+54米。
9.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曾经设立过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
10.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100万吨/年。
11.出让期限: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20年(含基建期约0.6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1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古城镇陆落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546.15亩),实际土地租赁603亩,土地租金、地面附着物赔偿(补偿)、迁坟等费用总计为4505.5万元整;租赁期至2043年3月14日。土地租赁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之外其它土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上述租赁费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13.资产评估(不参与挂牌竞价):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陆川县古城镇陆落建筑用花岗岩矿是为消除陆川县古城镇廖保石场存在的半边山安全隐患基础上,经优化矿区范围而设立的一个采矿权,采矿权通过挂牌出让后,应由竞得人对原有陆川县古城镇廖保石场的资产作出一次性补偿,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受原采矿权人的委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原有陆川县古城镇廖保石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4070.9682万元(详见陆川县古城镇廖保石场资产评估报告)。原有陆川县古城镇廖保石场的资产评估总值不参与挂牌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补偿手续。
14.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02.6731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用11.97万元,合计为116.6431万元;上述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五)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305号)
1.采矿权名称: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建筑用花岗岩矿。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项目位置: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0.4159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2438181.25 | 37422184.00 | 14 | 2437739.69 | 37422010.70 |
2 | 2438250.79 | 37422218.87 | 15 | 2437777.80 | 37422003.23 |
3 | 2438245.07 | 37422271.22 | 16 | 2437858.88 | 37422014.18 |
4 | 2438132.73 | 37422361.03 | 17 | 2437928.09 | 37422011.49 |
5 | 2438117.35 | 37422362.90 | 18 | 2437960.11 | 37422024.28 |
6 | 2438227.07 | 37422727.14 | 19 | 2437989.38 | 37422068.74 |
7 | 2438103.81 | 37422738.55 | 20 | 2438043.51 | 37421925.85 |
8 | 2437975.88 | 37422667.89 | 21 | 2438078.66 | 37421888.40 |
9 | 2437878.58 | 37422688.65 | 22 | 2438195.20 | 37421941.24 |
10 | 2437664.49 | 37422543.98 | 23 | 2438299.74 | 37422116.13 |
11 | 2437554.77 | 37422560.73 | 24 | 2438195.51 | 37422133.21 |
12 | 2437488.84 | 37422466.82 | 25 | 2438166.46 | 37422129.43 |
13 | 2437528.12 | 37422288.97 |
5.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可采资源量769.72万立方米(合2062.85万吨),片岩855.53万立方米(合2361.27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232.5米至+80米。
9.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曾经设立过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
10.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100万吨/年。
11.出让期限: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21年(含基建期约0.4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1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623.85亩),实际土地租赁623.85亩,土地租金、地面附着物赔偿(补偿)、迁坟等费用总计为7503.1756万元整;租赁期至2043年3月16日。土地租赁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之外其它土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上述租赁费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13.资产评估(不参与挂牌竞价):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是为消除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建筑用花岗岩矿存在的半边山安全隐患基础上,经优化矿区范围而设立的一个采矿权,采矿权通过挂牌出让后,应由竞得人对原有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资产作出一次性补偿,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受原采矿权人的委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原有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1770.0442万元(详见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建筑用花岗岩矿资产评估报告)。原有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荔枝塘建筑用花岗岩矿的资产评估总值不参与挂牌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补偿手续。
14.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10.0684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用11.97万元,合计为124.0384万元;上述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六)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306号)
1.采矿权名称: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项目位置: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0.1191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2468425.70 | 37437873.50 | 8 | 2467976.58 | 37437798.41 |
2 | 2468335.90 | 37437957.75 | 9 | 2468122.31 | 37437748.27 |
3 | 2468260.39 | 37438065.05 | 10 | 2468328.50 | 37437730.89 |
4 | 2468179.29 | 37438022.04 | 11 | 2468356.35 | 37437790.31 |
5 | 2467934.55 | 37438055.01 | 12 | 2468404.67 | 37437825.80 |
6 | 2467939.25 | 37437829.07 | 13 | 2468420.50 | 37437848.56 |
7 | 2467967.63 | 37437823.75 |
5.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可采资源量559.17万吨(216.73万立方米),综合利用机制砂可采资源量为30.21万立方米(75.83万吨),建筑用砂52.19万立方米(81.42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405米至+205米。
9.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曾经设立过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
10.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50万吨/年。
11.出让期限: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13年(含基建期约1.8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1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178.65亩),实际土地租赁200亩,土地租金、地面附着物赔偿(补偿)、迁坟等费用总计为750万元整;租赁期至2033年3月22日。土地租赁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之外其它土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上述租赁费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13.资产评估(不参与挂牌竞价):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是为消除陆川县沙坡杉木坑伟其石场存在的半边山安全隐患基础上,经优化矿区范围而设立的一个采矿权,采矿权通过挂牌出让后,应由竞得人对原有陆川县沙坡杉木坑伟其石场的资产作出一次性补偿,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受原采矿权人的委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原有陆川县沙坡杉木坑伟其石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2373.5799万元(详见陆川县沙坡杉木坑伟其石场资产评估报告)。原有陆川县沙坡杉木坑伟其石场的资产评估总值不参与挂牌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补偿手续。
14.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40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用11.98元,合计为153.98万元;上述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七)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编号:202307号)
1.采矿权名称: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建筑用花岗岩矿。
2.拟出让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3.项目位置: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
4.矿区面积及范围坐标:0.4851平方公里,矿区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为: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拐点编号 | 2000国家大地坐标 | ||
X | Y | X | Y | ||
1 | 2452100.35 | 37424095.96 | 20 | 2451605.95 | 37423568.02 |
2 | 2452127.74 | 37424142.00 | 21 | 2451613.13 | 37423486.73 |
3 | 2452162.08 | 37424351.14 | 22 | 2451760.17 | 37423496.97 |
4 | 2451973.76 | 37424385.34 | 23 | 2451776.77 | 37423526.30 |
5 | 2451781.09 | 37424463.79 | 24 | 2451845.70 | 37423522.56 |
6 | 2451656.97 | 37424416.80 | 25 | 2451880.21 | 37423595.83 |
7 | 2451512.02 | 37424244.65 | 26 | 2451854.03 | 37423685.60 |
8 | 2451533.21 | 37424126.52 | 27 | 2451640.64 | 37423762.25 |
9 | 2451396.69 | 37423974.42 | 28 | 2451567.91 | 37423856.03 |
10 | 2451470.92 | 37423941.86 | 29 | 2451583.50 | 37423894.44 |
11 | 2451456.91 | 37423910.01 | 30 | 2451630.45 | 37423874.90 |
12 | 2451324.43 | 37423916.38 | 31 | 2451688.13 | 37423812.30 |
13 | 2451228.90 | 37423796.64 | 32 | 2451746.87 | 37423807.54 |
14 | 2451147.37 | 37423768.62 | 33 | 2451758.59 | 37423963.74 |
15 | 2451200.87 | 37423583.91 | 34 | 2451775.64 | 37423966.18 |
16 | 2451339.52 | 37423515.85 | 35 | 2451891.41 | 37423862.24 |
17 | 2451405.92 | 37423600.00 | 36 | 2451940.58 | 37423910.09 |
18 | 2451441.52 | 37423621.86 | 37 | 2451930.07 | 37424013.60 |
19 | 2451498.76 | 37423576.35 | 38 | 2451992.07 | 37424020.85 |
5.资源储量:建筑用花岗岩矿可采资源量1218.11万吨(461.40万立方米),综合利用机制砂155.38万立方米(403.99万吨),建筑用砂可采资源量为247.39万立方米(388.40万吨)。
6.勘查工作程度:详查。
7.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8.开采标高:+189.9米至+86米。
9.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曾经设立过采矿权,有过采矿活动。
10.采矿权设计生产规模为:建筑用花岗岩矿65万吨/年。
11.出让期限:采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20年(含基建期约1.3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12.土地租赁费(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为净矿出让,拟出让矿区范围(727.65亩),实际土地租赁708亩,土地租金、地面附着物赔偿(补偿)、迁坟等费用总计为4174万元整;租赁期至2043年3月14日。土地租赁费不包含竞得人办理用地、林地占用等手续产生的费用。如竞得人需要扩建或使用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之外其它土地,由竞得人自行解决。上述租赁费等费用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土地租赁手续。
13.资产评估(不参与挂牌竞价):本次公开挂牌出让的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是为消除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长安岭石场存在的半边山安全隐患基础上,经优化矿区范围而设立的一个采矿权,采矿权通过挂牌出让后,应由竞得人对原有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长安岭石场的资产作出一次性补偿,陆川县自然资源局受原采矿权人的委托,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砂石土类矿产净采矿权出让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1〕74号)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了第三方资产评估公司,并由该公司对原有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长安岭石场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总值4036.7257万元(详见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长安岭石场资产评估报告)。原有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长安岭石场的资产评估总值不参与挂牌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到陆川县土地开发收购储备中心办理资产评估补偿手续。
14.采矿权前期相关费用(不参与挂牌竞价):陆川县财政出资勘查、编制开发利用总体方案投入156.7万元,矿业权评估费2万元,资产评估服务费用11.97万元,合计为170.67万元;上述采矿权前期工作经费不参与竞价,由竞得人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汇入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指定账户。
三、出让方式
采用现场挂牌方式出让,有意参加竞买者可在报名截止前(节假日除外),携相关材料到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路中段(地产集团办公大楼)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办理竞买申请手续。本次挂牌出让以报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者为竞得人。
四、出让条件及竞买人资质条件
(一)挂牌起始价:
1.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建筑用花岗岩矿挂牌起始价为4235万元人民币。
2.陆川县乌石镇坡子建筑用花岗岩矿挂牌起始价为25690万元人民币。
3.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帽子嶂建筑用花岗岩矿挂牌起始价为3975万元人民币。
4.陆川县古城镇陆落建筑用花岗岩矿挂牌起始价为5290万元人民币。
5.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挂牌起始价为9295万元人民币。
6.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挂牌起始价为1540万元人民币。
7.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建筑用花岗岩矿挂牌起始价为4235万元人民币。
(二)增价幅度:10万元人民币及其整数倍。
(三)保函:竞买人须提供指定银行出具保函,指定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银行、桂林银行等,出具广西区内可查询的有效保函,保函受益人为陆川县自然资源局;保函明确竞买人竞得后,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的,担保银行应向同级财政部门缴纳竞买人保函金额作为违约金。
1.陆川县沙坡镇文龙径建筑用花岗岩矿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2.陆川县乌石镇坡子建筑用花岗岩矿保函金额为2600万元人民币。
3.陆川县清湖镇平安村帽子嶂建筑用花岗岩矿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4.陆川县古城镇陆落建筑用花岗岩矿保函金额为1060万元人民币。
5.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建筑用花岗岩矿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6.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建筑用花岗岩矿保函金额为800万元人民币。
7.陆川县乌石镇沙井村建筑用花岗岩矿保函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四)竞得者出让收益缴纳要求:竞得采矿权后,依据《矿业权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结果公示,待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竞得人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陆川县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收益。
出让收益缴纳要求:具体以《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为准。
(五)竞买人资质条件
1.竞买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2.交易不接受申请人联合竞买。
3.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及企业法人信用报告有不良记录的不得参加竞买。
(六)竞买人需要提交:
1.竞买人须在银行担保函审查截止时间前,向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现场提交符合要求的银行担保函原件。
2.网上竞买申请书(原件)。
3.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原件)。
5.法人代表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及办理相关手续的,法人须现场委托或公证委托,还应提交法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公证委托文件(原件)。
7.登录http://www.gsxt.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打印相关证明材料(查询对象:参加报名的公司和出资股东);涉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开具的个人征信相关证明材料(查询对象: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
8.企业章程(须注册所在地工商部门盖章确认的原件)。
五、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登记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一)公告时间:2023年6月8日时至2023年7月7日16时30分。
(二)报名时间:2023年7月10日时至2023年7月21日16时30分。
(三)银行担保函审查截止时间:2023年7月21日16时30分。
(四)挂牌时间:2023年7月10日9时至2023年7月24日10时。
(五)报价时间:挂牌期间(竞买人获取竞买资格后方可报价)。
(六)挂牌出让文件获取途径
竞买人可到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路中段地产集团办公大楼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
(七)申请竞买方式和程序及资格审查。
本次挂牌采取现场报名与报价方式进行。竞买人可于挂牌报名截止时间前 (法定节假日除外),到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路中段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向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竞买的法人及其他组织需携带公章。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挂牌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按规定提交有效的银行保函、通过资格审查的,方能取得竞买资格。
六、挂牌竞价及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一)挂牌竞价:
1.挂牌期间,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在挂牌起始日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由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
(二)挂牌截止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在挂牌报价期内无人报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宣布挂牌不成交。
2.在挂牌报价期内只有一人报价的,且该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宣布挂牌成交,确认该竞买人为采矿权竞得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则在挂牌截止时,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宣布挂牌不成交。
3.挂牌期限届满,仍有竞买人要求报价的,玉林市自然交易中心以当时最高的挂牌价为起始价进行现场竞价。以出价最高且不低于起始价的原则确定采矿权竞得人。
七、银行担保函的处置
竞得人在挂牌活动结束后,需与出让人协商其提交保函的具体解除担保时间;未竞得的竞买人提交的银行保函,由出让人在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内,退还至未竞得人。
八、对交易矿业权提出异议的方式与途径
对出让的采矿权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陆川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对出让交易程序存有异议的,应在挂牌截止前以书面方式向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九、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提示
(一)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采矿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或不按规定缴纳首期采矿权出让收益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的采矿权,并由竞得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其违约,竞得结果无效:
1.提供虚假信息、文件或者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3.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行为的情形。
(三)在本次挂牌活动中,竞买人有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将被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合同模板、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
(一)合同模板(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和玉林市自然资源局发证矿山模板)。
(二)成交后移交资料清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方案》和评审意见书。
十一、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一)竞得人在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安全、环保、林业、水土保持等事项须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及时依法办理矿区生产,生活用地合法手续,所需费用由竞得人自行承担。如因未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二)标的瑕疵的影响。采矿权投资存在有不可预计的风险,出让的采矿权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差异。竞买人应充分考虑资源储量风险,出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旦成功摘牌并成为采矿权人,不得以矿产普查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矿石质量、开采条件及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出让方及相关机关提出退款、索赔及变更矿种等要求;参加竞买即视为对采矿权现状和出让文件已完全认可并自愿承担全部的风险责任。
(三)竞买人应知晓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生态环境、安全、林业、饮用水源、水利工程、国家和自治区产业等政策调整影响或限制采矿权人权利的风险。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的,须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四)竞得人自本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须按照采矿权登记管理规定提交所需的材料,依法申领《采矿许可证》。竞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先期已缴纳的出让收益不予退还。
(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开采大中型规模矿产资源,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在2年内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无正当理由停工或者停产连续满2年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六)竞得人须在矿山开始生产满1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及评估工作,并坚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保持矿山建设和开采矿产资源,若竞得人不按照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进行建设且拒不整改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注销采矿许可证。竞得人需继承及承担原采矿权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主体责任及生态修复义务。
(七)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矿山生产加工区必须修建环保型全封闭洗砂、破碎厂房,使整个洗砂、破碎等加工生产线布置在全封闭室内,所投设备设施需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且各加工工序及废气、物排放需达到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
(八)其它:如涉及国家出资、资源整合、违法查处、诉讼、信访、权益纠纷等情形对开采工作产生风险。此次为净矿出让,竞得人须自行解决好采矿权矿区范围外的用地等问题,协调好矿山与周边群众的各种关系,自行承担采矿权竞得后因矿区外用地无法开发等各类风险。
(九)不可抗力的影响。
(十)需到采矿权现场踏勘的,由竞买人自行前往。
(十一)竞得人在领取《采矿权许可证》后1年内,必须申请完成界桩埋设工作,安装完成并能投入使用远程网络监控系统,接入县矿产品监控系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逾期未完成自然资源部门有权要求矿山整改。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次出让工作由陆川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由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具体承办。
(二)竞得人需在陆川县人民政府及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下对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广西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路中段(地产集团办公大楼)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联系人:李先生 0775-2696398 李先生 0775-7273532
玉林市自然资源交易中心
2023年6月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文章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