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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道542达川区管村至石桥(平昌界)段改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 2024-04-09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国道542达川区管村至石桥(平昌界)段

改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国道542达川区管村至石桥(平昌界)段改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达州市达川区大堰镇铁山村1011组,管村镇村坪村3组、二尖村12组,桥湾镇陈余村2组,石桥镇百胜村6组,石梯镇固家村16组、龙塘村78组、田家店村8组集体土地108.45亩〔其中:农用地106.93亩(其中:一般耕地44.24亩,永久基本农田耕地44.23亩,其他农用地18.46亩),建设用地0.76亩,未利用地0.76亩〕,作为国道542达川区管村至石桥(平昌界)段改建工程第二批临时用地,用途为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施工便道、弃土(渣)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应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最大限度避免占用耕地,确实难以避免占用耕地的,应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用,严格落实复垦措施,区局协调或督促复垦责任主体确保在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复垦工作;须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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