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鄂0624民初1369号,南漳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人、原告)与全某肖(买受人、被告)就拍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2月20日,原告与襄阳某拍卖公司(案外人)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拍卖约15万方废弃矿渣。被告拍得后,拒不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成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4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
以下判决书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漳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全某肖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 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案 号  | (2024)鄂0624民初1369号  | ·  ·   | |
发布日期  | 2024-12-10  | 浏览次数  | 12  |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624民初1369号
原告:南漳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
法定代表人:徐某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全某肖,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漳县。
原告南漳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某肖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漳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成、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晶,被告全某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漳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拍卖成交款36万元,并自2023年3月3日起按照36万元为基数,按照5.175%(2023年8月19日公布的LPR利率3.45%加50%)支付违约金至全部付清拍卖款之日止;2、依法判决被告自2023年12月30日起,以82.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全部转运完毕为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20日,原告委托襄阳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对南漳县**道施工产生的约15万方的废料矿渣进行拍卖,2023年3月3日被告等六人参与竞标并在《废弃矿渣拍卖须知》上对须知内容签字确认。《须知》第三条第三款约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除交拍卖价款,还需交付给鱼泉河村24万元管理费,平整土地费12万元,废渣处理完后,买受人需要承担复垦复绿义务,从成交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为清运时间,不得超时,若超时委托人按照成交价,每日加收20%违约金,被告等经过竞价,最终被告竞得案涉标的物,并与原告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成交总金额为82.8万元,其中包括须知中的平整费12万元和鱼泉河村的管理费24万元,根据拍卖成交书第二条买受人当场交付金额为82.8万元...如未能按期付清标的总金额,承担违约责任,在第七条约定若竞买须知有特别规定的,以《竞买须知》为准。而被告在取得拍卖标的物后至今仅支付了46.8万元的成交款,尚欠36万元未交付,所得标的物,也没有须知也定转运他处,可见,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3条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呈请贵院依据《民法典》第62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等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全某肖辩称,当时成交权书具体内容我没看,只看到成交金额是46.8万元。复垦复绿是我们自己做,我以为36万元是复垦复绿的钱。当时说的是12月30日要将东西清运完毕,如果没有清运完毕是可以延期的。
 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20日,原告南漳县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襄阳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原告委托襄阳某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南漳县**道施工产生的约15万方废弃矿渣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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