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本项临时用地已经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现将审批结果公示如下:
用地单位 | 宁波市十号线市域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宁波至慈溪市域(郊)铁路工程(SGCX02标段)临时用地(五灶江至周家路江桥区间) | |||
土地位置 | 古塘街道上傅家村、太屺村、西洋寺村、界牌村、担山根村 | |||
批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 (公顷)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地 类 | 批准面积 |
耕 地 | / | 其 他 农用地 | / | |
其中永久基本农田 | / | 建设用地 | 7.5095 | |
园 地 | / | 未利用地 | 0.1899 | |
林 地 | / | 合 计 | 7.6994 | |
批准使用期限 | 自2024年3月27日起至2026年3月26日止。 | |||
批准使用用途 | 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施工便道、运输便道、材料堆场等 | |||
批准文号 | 慈资规临〔2024〕005号 | |||
使用要求 | 1. 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禁在上述批准临时用地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2. 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筑物,并在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3. 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4. 应当自临时用地批准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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