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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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齐河至临清段上跨邯济铁路立交桥工程转体场站临时用地的批复

· 2024-07-22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齐河至临清段上跨邯济铁路立交桥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齐河县潘店镇王对宇村集体土地2.7454公顷,其中农用地2.7454公顷(其中耕地2.6352公顷、沟渠0.1102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3225公顷。本临时用地仅限济南至临清高速公路齐河至临清段上跨邯济铁路立交桥工程使用,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材料堆场、表土堆场。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到期不得续期。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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