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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陵市跃丰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 2024-07-22

乐陵市水利局:

你单位乐陵市跃丰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期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位于乐陵市胡家街道前王皮东村、化楼镇东郑村、黄夹镇东汪村、丁坞镇杨盘村、孔镇镇孟家村、西段乡张梁村、大孙乡西兴村、云红街道办事处韩武举村、郭家街道大张新村等9个镇(街道)、55个村集体土地,和德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乐陵分中心国有土地,临时用地总面积61.9704公顷,其中农用地59.4131公顷(其中耕地26.9140公顷、园地0.1279公顷、林地29.6247公顷、草地0.4218公顷、农村道路0.6307公顷、坑塘水面0.4806公顷、沟渠1.1468公顷、设施农用地0.0666公顷)、建设用地2.3038公顷、未利用地0.2535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4.4935公顷。本临时用地仅限乐陵市跃丰河防洪治理工程一期使用,用途为施工便道、临时堆土场、钢筋加工厂以及表土堆场。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到期不得续期。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五、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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